云南工伤保险基金10月1日起实现省级统收统支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有哪些调整?和小布一起来看看↓↓↓
目标任务
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最终实现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统筹办法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州(市)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统一按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1‰执行。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统一调整。
3.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2020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启动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1.建立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
建立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由各州(市)(含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按历年结余基金和当年征缴基金的一定比例上解构成。
调剂金的上解:2020年10月1日起,各地按2019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20%一次性上解省级;同时,各地当年基金征缴收入的10%按季上解省级,今后上解比例每年提高5%。
调剂金的使用:省级调剂金根据当年调剂金收入规模、各地预算执行情况、基金支撑能力、工作绩效等因素按季调剂下拨;
对参保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地区,可以按照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80%申请省级紧急调剂。
建立省级储备金,用于全省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省级储备金每年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总量的10%提取,省级储备金总量达到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0%时,暂停提取。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先由省级调剂金垫付,省级调剂金不足以垫付时,再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垫付。各地不再单独建立储备金,原储备金并入各地基金累计结余。
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基金收支分级管理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三级管理”。“一级调剂”即:省级负责调剂金和储备金管理使用,按照规定进行调剂,各地负责统筹管理使用本地区基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三级管理”即:省、州(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基金收支风险防控及确保待遇足额支付。
3.州(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一核算、使用和管理。县(市、区)级撤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划入州(市)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基金支出户中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
各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1.预算编制
省级统一组织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照规定批复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2.预算执行和管理
统一编制的基金预算,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经批准后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上解、下拨调剂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数执行,按照季度上解和下拨调剂金。
按照基金统一调剂、事权财权匹配的原则,建立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分担的基金收支责任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基金省级统筹的统一领导,统筹调剂全省基金,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工伤保险工作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工伤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足额支付和基金安全。
在预算年度内,除重大政策变化或较大事故发生外,对各地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执行率在95%以上、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在110%以下的,省级予以调剂。各地预算执行率超出上述范围的省级不予调剂,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补助。省级调剂金的下拨主要考虑省级当年调剂金收入规模,各地基金支撑能力、基金缺口、扩面完成率、预算执行情况、基金支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改变率、医疗(康复)费用占比、地方财力水平等因素。
各地因自行出台政策、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等违规行为造成的基金支出,由地方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按照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跨州(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指导。
建立疑难案例省州(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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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资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李柯蓉